每日速读!ST交投: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(试行)

时间:2023-02-09 00:04:42     来源:证券之星

    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
(相关资料图)

    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(试行)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第一章 总则

  第一条 为建立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

“公司”)内部控制评价体系,全面评价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

情况,规范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和评价报告,揭示和防范风险,

根据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》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》

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 1 号—主板上市公

司规范运作》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 21 号

—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》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

定,特制定本办法。

  第二条 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,是由公司董事会、监事会、

经营管理层及全体员工实施的,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。具

体包括内部环境、风险评估、控制活动、信息与沟通、内部监

督等五个方面。

  第三条 公司实施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

合法合规、资产安全、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,提高经

营效率和效果,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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  第四条 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,是指公司董事会根据

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》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》《企业

内部控制评价指引》以及公司经营管理制度规定,围绕内部环

境、风险评估、控制活动、信息与沟通、内部监督等要素,确

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,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

全面评价、形成评价结论、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。

  第五条 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应遵循下列原则:

  (一)全面性原则。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公司内部控制的设

计与运行,涵盖公司及子公司的各业务内容和事项。

  (二)重要性原则。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,

关注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。

  (三)客观性原则。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

风险状况,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。

  (四)以风险为导向原则。评价工作应当以风险为导向,

根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对公司内部控制目标的影响程度,确

定需要评价的重点业务单元、重要业务领域和重要流程环节。

  (五)及时性原则。评价工作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,当

经营管理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,应及时重新评价。

  第六条 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、事业部和各分子公司,

不包括参股公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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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第二章 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和职责

     第七条 公司董事会审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,负责认定公司

重大、重要内部控制缺陷,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

责。

     第八条 公司监事会对内部控制的建立与实施进行监督,监

事会和独立董事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。

     第九条 审计委员会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、领导和监

督。审议并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评价报告,评估内部控制评

价和审计的结果,督促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。

     第十条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,负

责对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;负责对内部

控制评价的一般缺陷、重要缺陷、重大缺陷进行初步认定;负

责向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报告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;负责追踪

缺陷整改的落实情况。

     第十一条 公司各部门、事业部和各分子公司负责实施本部

门(单位)的内部控制初步评价工作,对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

发现的缺陷进行整改。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第三章 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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  第十二条 公司可委托外部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评价

工作,也可引用本年度常规审计、专项审计、内部自查等工作

的直接成果。

  第十三条 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包括:制定评价工

作方案、成立评价工作组、实施现场测试、认定控制缺陷、编

制评价报告等环节。

  第十四条 制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

根据内部监督情况和管理要求,分析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高

风险领域和重要业务事项,拟定科学合理的评价工作方案,明

确评价范围、工作任务、人员组织、进度安排等相关内容,经

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。评价工作方案既可以全面评价为主,

也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采用重点评价的方式。

  第十五条 成立评价工作组。内部审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评

价工作方案成立评价工作组,评价工作组成员由公司具备独立

性、业务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的业务骨干组成,参与内部

控制检查及评价。评价工作组成员对本部门(单位)的内部控

制评价工作应当回避。

  第十六条 实施现场测试。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对被评价部

门(单位)进行现场测试,可综合运用个别访谈、调查问卷、

专题讨论、穿行测试、实地查验、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,充

分收集被评价部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,按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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评价的具体内容进行如实评价。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形成工

作底稿,详细记录内部评价工作的内容,包括评价要素、主要

风险点、采取的控制措施、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。

  第十七条 认定控制缺陷。内部审计部门汇总被评价部门的

评价结果,分析认定内部控制缺陷,进行深入评价。评价结果

应由被评价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。

  第十八条 编制评价报告。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缺陷的

成因、表现形式及风险程度进行定量和定性的综合分析,编制

评价报告,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。对于认定的内部控制缺陷,

内部审计部门结合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要求,提出整改建议,

督促责任部门(单位)及时整改,跟踪整改落实情况,已造成

损失或负面影响的,提报公司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。

       第四章 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

  第十九条 公司对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,由公司内部审计部

门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认定意见,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

审核后予以最终认定。

  第二十条 内部控制缺陷的分类:

  (一)按照内部控制缺陷成因或来源,分为设计缺陷和运

行缺陷两类。设计缺陷,是指公司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

的控制,或现存的控制不合理及未能满足控制目标;运行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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陷,是指设计合理及有效的内部控制,但在运行过程中没有被

正确执行,包括由不恰当的人员执行、未按设计的方式运行

等。

     (二)按照影响公司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严重程度,内部

控制缺陷分为重大缺陷、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。重大缺陷,是

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,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

标;重要缺陷,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,其严重程度

低于重大缺陷,但仍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;一般缺陷,

是指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。

     (三)按照影响内部控制目标的具体表现形式,内部控制

缺陷分为财务报告缺陷和非财务报告缺陷。

     第二十一条 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。

     财务报告内部控制,是指针对财务报告目标而设计和实施

的内部控制。根据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的重要程度,

公司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将缺陷划分为重大缺陷、重

要缺陷和一般缺陷。

     (一)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

     (1)控制环境无效;

     (2)发现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层存在舞弊行为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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  (3)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并未加

以改正;

  (4)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因内控缺陷存在重大错

报,在内部控制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。

  (1)未依照公认的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;

  (2)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;

  (3)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

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;

  (4)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

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、完整的目标。

  除上述重大缺陷、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。

  (二)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

  财务报告定量标准以净利润、营业收入总额作为衡量指

标。公司首先选择净利润作为衡量标准,当净利润指标不适用

时,选择营业收入总额。具体认定标准如下表:

衡量指标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重大缺陷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重要缺陷    一般缺陷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错报≥年度净利润的    年度净利润的10%或营 错报<年度净利

净利润、营   15%或营业收入总额   业收入总额的3%≤错    润的10%或营业

业收入总额   的5%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报<年度净利润的15% 收入总额的3%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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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或营业收入总额的5%

     第二十二条 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。

     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,是指影响公司战略、经营、合规、

资产安全目标实现的内部控制。公司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

方法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进行认定。

     (一)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

     (1)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,被处罚或承担刑事责任;

     (2)中高级管理人员或关键技术人员流失严重;

     (3)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;

     (4)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失效,导致公司被监管部门公开谴

责。

     (1)无法达到部分营运目标或关键业绩指标,在时间、人

力或成本方面大幅超出预算;

     (2)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;

     (3)违反企业内部规章,形成较大损失;

     (4)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重要缺陷,且未有相应的补

偿性控制。

     除上述重大缺陷、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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  (二)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

  定量标准以直接财产损失作为衡量指标。具体认定标准如

下表:

衡量指标     重大缺陷      重要缺陷       一般缺陷

资产总额   直接财产损失≥资 资产总额的0.5%≤直 直接财产损失<资产

       产总额的1%   接财产损失<资产总 总额的0.5%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额的1%

  第二十三条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根据评价结果编制内部控制

缺陷认定汇总表,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发现的内部控制缺

陷及其持续改进情况,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、表现形式和

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,提出认定意见。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第五章 内部控制评价报告

  第二十四条 公司根据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》《企业内

部控制应用指引》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》《公开发行证券

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 21 号—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

般规定》及公司相关制度,设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种类、格

式和内容,明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编制程序和要求,按照规定

的权限报经批准后对外报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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  第二十五条 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分别对内部环境、风险评

估、控制活动、信息与沟通、内部监督等要素进行设计,对内

部控制评价过程、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、内部控制有

效性的结论等相关内容进行阐述。

  第二十六条 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披露下列内容:

  (一)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。

  (二)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。

  (三)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、范围、程序和方法。

  (四)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。

  (五)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。

  (六)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。

  第二十七条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结

果,结合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底稿和缺陷汇总表等资料,按照规

定的程序和要求,及时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。

  第二十八条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关注自内部控制评价报

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出日之间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

的因素,并根据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对评价结论进行相应调整。

  第二十九条 公司以每年的 12 月 31 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评

价报告的基准日。

  第三十条 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

后提交董事会审议,并经董事会批准后对外披露或报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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  第三十一条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,在规定的媒

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。

  第三十二条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有关文件资料、工作底

稿、证明材料等资料应妥善保管,保存期限不少于 10 年。内部

控制评价报告永久保存。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第六章       附则

  第三十三条 本办法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解释。

  第三十四条 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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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签: 管理办法 内部控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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